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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-22
酒泉市调整生育保险政策
经市政府四届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决定,从2017年10月1日起,我市非财政供给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上且仍在缴费的,其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《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》(国务院令619号)规定的产假天数执行,计算标准为:职工生育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/30×国家规定的女职工产假天数。财政供给单位女职工生育的待遇不变,依然是给予5000元生育补贴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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